一、起草背景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桂教规范[2023]16号)精神,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报市教育局批准,2024年6月4日印发《梧州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新的暂行办法为切实做好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供全面的政策保障,促进全面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
二、主要内容
主要有五方面内容:
(一)总则
解释了本暂行办法中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以及学生所指的群体及四个基本原则。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各县(市、区),各学校要健全认定工作机制,成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成员一般应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家长代表等。
(三)认定依据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参考家庭经济因素、特殊群体因素、突发状况因素、学生消费因素、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其他影响家庭经济困难状况的有关因素等六大因素。
(四)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春季学期要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动态调整时限为开学两个月内。本办法主要对脱贫户(含监测对象)以及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作指引。
1.直接认定。对教育、民政、乡村振兴、总工会、残联等部门数据比对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身份类型学生,原则上经学校核实确认其家庭经济困难身份后可直接认定其困难类型并进入公示环节,无需进行班级评议。
2.量化评定。对于基础教育学段(含中等职业教育)中,除脱贫家庭学生、符合资助条件的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等在系统下发的困难数据库之外的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进行量化评定。
(五)相关要求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加强对所辖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
三、《暂行办法》适用范围
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含公办性质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籍在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具有正式学籍在校学生。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2024年6月4日)起实施。《梧州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量化评分暂行办法》(梧教资助〔2021〕54号)、《梧州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评分实施办法》(试行)(梧教资助﹝2019﹞24号)同时废止。
解读单位:梧州市教育局
解读联系人:李柳萍
解读联系电话:0774-384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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