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友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建议(第2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存在问题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镇化建设加快,越来越多的人聚集到城镇和市区,城区学校适龄儿童入学人数不断增多。主城区学校学位供给跟不上学龄人口增长的速度,有一部分随迁学生需要到相对较远的学校就读。有的学生由于居住地址距离学校较远或者家长没时间接送和照顾饮食起居,在学校没有开设校内午托服务的情况下,部分学生有中午在学校周边吃饭和休息需要。为满足部分学生需托管的市场需求,市区和县城有的中小学校周边出现较多的校外托管机构,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学生和家长的需要,解决了部分学生的实际困难,同时也增加了家长的经济负担和安全风险。目前,我市校外托管机构大部分规范经营,但也有的托管机构存在证照不全、收费不清晰、设施不齐全、服务不到位等经营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甚至有的托管机构在学生人身安全、公共卫生、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方面存在隐患。
二、对校外托管机构监管情况
我市一直以来高度重视校外托管机构的审批和监管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指导意见》(桂政办法〔2019〕7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政府组织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交通、消防等部门开展执法活动,整顿治理校外托管机构。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别对托管机构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教育部门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重点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安全等方面内容。引导家长尽量接送学生,非必要不参加校外托管,如需要托管选择正规的托管机构。此外,挖掘资源,鼓励学校开展校内午餐午休服务。如市十一中、十四中、十六中、十七中等学校为上下学路途较远的学生提供午餐午休服务,减少学生校外托管的数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为登记为市场主体的校外托管机构核发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小餐饮登记证,对校外托管机构的食品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已取得相关许可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无证经营校外托管机构。对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价格行为提醒和监督检查,检查经营主体是否存在未明码标价和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公安部门对校外托管机构的安防建设进行指导,维护托管机构周边治安环境,开展专项清理整顿行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托管机构依法提出整改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新建、改建(装修装饰、改变用途)和扩建的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在投入使用前做好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备案工作。卫生健康部门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的生活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监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外托管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消防部门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联合辖区教育部门指导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改,落实火灾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强化消防安全自主管理,接受社会监督。督促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重点落实消防安全管理、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易燃可燃物安全管理、安全疏散管理、应急处置管理等。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校外托管机构实施行业性监督和指导。
三、下一步计划
进一步加强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完善市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机制。一是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市场监督管理、教育、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消防 等部门协同发力,对托管机构注册登记、经营行为、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疾病预防等实施有效的监督,进一步规范校外托管机构服务行为,使之依法开展托管服务、落实诚信经营要求、确保学生人身安全。二是各职能部门根据行业标准加强对托管机构的业务指导,提供咨询服务,提高从业人员法治意识和安全隐患防范意识,督促和引导其合法经营、安全经营。三是建立和落实日常检查制度,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的日常监管,对举办条件好,经营规范的托管机构给予肯定,对举办条件简陋、服务质量差、经营不规范、安全隐患多的托管机构给予曝光并责令限期整改,对违法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四是教育部门和学校进一步挖掘潜力,努力开展校内托管服务,惠及更多学生,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梧州市教育局工作的关心支持。
梧州市教育局
202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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