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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8年梧州市教育系统防汛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8-03-25 16:15     来源:梧州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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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教育局,局机关及二层机构,局直管各学校(含直管中职):

现将《2018年梧州市教育系统防汛救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并根据预案的各项工作任务和要求,结合单位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预案中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附件:2018年梧州市教育系统防汛救灾应急预案


                            梧州市教育局

                            2018年3月21日           

附件

2018年梧州市教育系统防汛救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根据《梧州市城市防洪应急预案》,为及时、有序、高效地开展教育系统防汛救灾工作,确保学校财产和师生人身安全,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汛期洪灾造成的损失,保障全市教育事业健康稳步发展,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洪涝灾害应急预案》和《梧州市城市防洪应急预案》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处置发生或可能发生洪涝灾害的应急活动。

1.4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坚持“迅速应急、及时救援、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稳妥处置”原则,确保在洪灾发生时,使洪灾应急工作能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保障教育系统的安全稳定。

1.5工作原则

防汛救灾工作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分级本部门负责,以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原则,做到及时安排,及时布置,及时抢险。

2.机构和职责

2.1梧州市教育系统防汛救灾工作领导小组

市教育局成立相应的防汛救灾工作领导机构,负责部署与指导本市教育系统各类各级学校的防汛救灾工作。

组  长:黄上进   市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张  平   市教育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黄志海   市纪委派驻市教育局纪检组长

陈  玮   市教育局党组委员、副局长

唐  棣   市教育局党组委员、副局长

成  员:梁  恩   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

赖浪涛   市教育局计财科科长

吴  琼   市教育局基教科科长

唐小玲   市教育局人事科科长

陈丽萍   市教育局师训科科长

袁毅荣   市教育局职成教科科长

邓表勇   市教育局安稳科科长

黎晓明 市教育督导室主任

黎洪锋   市招生考试院院长

黄  晅   市教科所所长

马晓彤   市电教站站长

各县(市、区)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

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校长、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党政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局防汛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教育局办公室承担。联系电话:0774-3824912、0774-3859931。

职责: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下,督促、指导和协调全市教育系统各类各级学校防汛救灾工作,在全市教育系统防汛救灾工作中起核心领导作用,对全市教育系统防汛救灾工作进行总指挥、总负责,并根据防汛救灾形势作出部署和决策。

领导小组下设若干应急工作小组:

2.1.1秘书综合组

组 长:梁  恩

组 员:王海礁、袁炳全、吴珊珊、各学校办公室及人事工作负责人。

职 责:负责抗洪抢险日常事务,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根据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领导的指示,起草、发布防汛工作各项命令、通知、文件;协调各单位之间的相关事宜和各职能组的工作。

2.1.2 灾情统计组

组 长:赖浪涛

组 员:李宜嬴、黎火南、各学校分管财务工作领导及财务人员。

职 责:及时做好灾情的收集、整理、统计、核实工作。

2.1.3 宣传报道组

组 长:吴 琼

组 员:王钰钧、李求之、黎园、各学校政教处、团委负责人。

职 责:及时报道教育系统抗洪抢险的先进事迹,总结

上报我市教育系统抗洪抢险工作的做法、成绩。

2.1.4 后勤接待组

组 长:唐小玲

组 员:马晓彤、莫征宇、蒙剑仪、黄洁莹、各学校分管后勤工作领导及总务处负责人。

职 责:负责协调安排来梧支援抢险的解放军、武警部

队等的生活安置工作,以及协调安排抢险突击队的后勤保障工作。

2.1.5 抢险突击组

组 长:邓表勇

组 员:袁毅荣、黎萍、贤崇杰、张冰汇、各学校党团组织负责人及入党积极分子、青年骨干教师。

职 责:负责学校物资的搬迁转移;参加市统一组织的汛期灾害抢险工作;各抢险突击队在接到命令后要在最短时间内到达现场,并落实安全措施,在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抢险工作。

突击队人员构成(1110 人):

队  长:袁毅荣

副队长:贤崇杰、莫  东

分  队:

梧高分队:  150人   队长: 李其斌 13607848709一中分队:  150 人  队长: 曾军祥 13517648515

二中分队:   75 人  队长: 毛国坚 13307745086

三中分队:   65 人  队长: 韦万里 18107745266

四中分队:   85 人  队长: 曾敏毅 13878499482

五中分队:   65 人  队长: 吴锦志 13878402708

六中分队:   25人  队长:  黄  灏  13737866980

七中分队:   80 人  队长: 白祖纪 13878489861八中分队:   80 人  队长: 廖  宇 13877405219

十中分队:   25 人  队长: 黄旭东 18907745225十一中分队: 25人   队长: 汤伟良 18907745526

十二中分队: 25 人  队长: 苏成章 18977407768

十四中分队: 50 人  队长: 刘  弢 13737884961

十五中分队: 50 人  队长: 曾  茵 18907743686

苍海高中分队:100人  队长: 胡雄超 13737849000

六一幼分队:  20 人  队长: 卢  苗 13877418220

教工幼分队:  20 人  队长: 于群芳 13878481348

局机关分队:  20人   队长:贤崇杰 18107746277

注:各支队成立15-20 人左右为一组的抢险突击小分队

抢险责任地段:河西防洪堤(西江汊河桥~角嘴)。

2.1.6 救灾安置组

组 长:陈丽萍

组 员:乔东宁、钟 倩、黄 昕、各学校总务处教导处负责人。

职 责:负责协调落实各学校接受灾区灾民安置工作。

各学校水位、安置教室数量和联络人情况:

表一、梧州市城区学校水位、可用安置教室数量表(河东片)

学校名称

学校最

低水位

(米)

学校主通道最低水位(米)

水位 27 米以上可用于安置的教室(间)

可安置人数(含宿舍)

联络人

手机

备注

梧州三中

28.8

28.8

25

500

韦万里

18107745266

梧州八中

50

50

30

1600

廖  宇

13877405219

梧州十四中

50

50

18

360

刘  弢

13737884961

梧州十一中

30.65

30.65

20

400

汤伟良

18907745526

六一幼儿园

27.5

27.5

13

260

卢  苗

13877418220

梧州市特殊

教育学校

26.20以上

26.20以上

22

200

胡沛洁

13878417057

梧州市民主路小学

同上

同上

20

400

刘卓俊

13877401683

梧州市文化路小学

同上

同上

9

180

韦文红

13607748612

表二、梧州市城区学校水位、可用安置教室数量表(河西片)

学校名称

学校最

低水位

(米)

学校主通道最低水位(米)

水位 27 米以上可用于安置的教室(间)

可安置人数(含宿舍)

联络人

手机

备注

梧州高中

26.5

26

60

3000

李其斌

13607848709

梧州一中

22

22

60

2840

曾军祥

13517648515

梧州四中

26.6

26.6

36

720

曾敏毅

13878499482

梧州五中

17.5

24.9

25

500

吴锦志

13878402708

梧州六中

35

35

15

300

黄    灏

13737866980

梧州七中

23.88

23.88

23

1600

白祖纪

13878489861

梧州十二中

41

41

30

700

苏成章

18977407768

梧州十五中

31

31

40

800

曾 茵

18907743686

市教工幼儿园

29.5

29.5

9

180

于群芳

13878481348

梧州市逸夫小学

27.24

27.24

24

450

梁木全

13517740816

梧州市第一实验小学

33.22

33.22

30

400

谢  艳

13737865812

梧州市新兴二路小学

35

30

40

400

肖欣欣

13877496335

梧州市新兴小学

29

28.5

24

500

刘智萍

13977482083

梧州市大塘小学

30

28

15

150

李志莲

13737879745

注:每个教室可安置 4-5 户家庭(20 人)。

2.1.7 灾后建设组

组 长:魏 莹

组 员:程 毅、容明晖各学校校长

职 责:负责落实救灾物资、资金的安排及受灾学校的建设工作。

2.1.8 安全保卫组

组 长:邓表勇

组 员:黎观辉、张冰汇、各学校分管安全工作校级领导及保卫人员。

职 责:负责督促落实洪水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学校人员和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2.1.9 卫生防疫组

组 长:吴 琼

组 员:杨小清、许雯瑶、各学校校医。

职 责:负责督促落实洪水期间各类防疫药品供应、发放,做好汛期卫生防疫和洪水退后清扫工作;清扫责任地段(河东、河西都漫堤时):市学德路(河东中山小学旁边)。

2.1.10 清扫工作队:

队 长:秦岳文         副队长:李柳萍

队 员:十一中:20 人  责任人:汤伟良 18907745526

三  中:30 人  责任人:韦万里 18107745266

八  中:50 人  责任人:廖  宇 13877405219

十四中:30 人  责任人:刘  弢 13737884961

3.工作要求

3.1 各学校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汛期救灾安全工作预案,成立各职能工作组,扎实做好学校的抗洪抢险工作。请市直管各学校按要求组建抢险突击分队,并于2018年3月30日前把名单及联系电话报我局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科。

3.2 汛期受灾期间,各学校要安排值班,领导要带头值班。领导的手机及值班电话要保持24 小时畅通。

3.3 值班人员要认真填写值班记录,交班时要手续清楚,签名移交下一班。

3.4 值班人员要认真巡视校园,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防止各类犯罪活动的发生,确保学校财产的安全,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

3.5 汛期期间学校要组织人员对校区进行全面检查,封堵、关闭危险场所,并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

3.6 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化学药品的管理,以及供电输电、机房等重要设备场所的防护。洪水来临前,迅速关闭、

切断可能受浸区的输电、燃气系统,防止发生其它灾害事故。

3.7 落实各类防汛救灾物资,包括水、电、粮等方面。

3.8 市区洪水水位达到23.50米以上时,全市转入紧急防汛期,市区学校的各抢险突击队实行24小时待命,随时准备开赴抢险地点。

3.9 受淹学校要在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自身力量,做好物资搬迁及教职工生活安排等工作。洪水开始退落时,要及时组织人力物力,清扫污泥垃圾。同时要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预防各类传染病的发生。

3.10 学校附近居民区受淹时,水位较高的中小学要配合做好灾民的物资存放和生活安置工作,梧州高中、梧州一中、八中、十四、十五中要配合做好来梧支援抢险的解放军、武警部队等的生活安置工作(如市里另设置学校安置点,以市安排为准)。

3.11 汛期期间,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加强师生的安全教育,严禁学生到水浸区游泳或玩耍。

3.12 为确保师生的安全,若洪水淹没学生上学道路,学校可以自行决定让学生不回校上课,事后报告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若要全市范围内学校停课,以及洪水退后的开课,由市教育局统一安排进行。

3.13 学校接到全市统一停课的命令后,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在安全的前提下疏散学生;对无法回家而在学校停留的学生,学校要做好学生饮食、卫生等方面的工作。

3.14 各受灾学校要做好灾情统计工作,以便洪灾过后能及时开展灾后重建,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

3.15 认真做好各级各类考试工作,确保统一考试顺利进行。汛期期间的高考、中考的具体工作方案由市招生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各类学校的期考,如遇洪水淹校,由市教育局统一安排,及时停止学校考试,待洪水退后再另外安排补考。

4.责任追究

4.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梧州市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的要求,为确保防洪预案的贯彻执行,我市防洪抗洪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防洪抗洪有关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4.1.1 没有制订相应的防洪预案(以上交市教育系统防汛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准)和组织相关人员学习、贯彻、落实预案内容。

4.1.2 没有按预案要求落实汛前各项准备工作。

4.1.3 在防汛抗洪期间,私自外出(离开本市)活动而不请假。

4.1.4 玩忽职守、贻误战机。

4.1.5 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4.1.6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4.1.7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4.1.8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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